工伤伤残鉴定办法中对鉴定程序的规定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4-08-29 16:27:47   浏览量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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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伤残鉴定办法中对鉴定程序的规定是怎样的

工伤伤残评定,作为衡量受伤员工劳动力状况的重要环节,其启动要件包括工伤发生后,经过适当疗程且伤势相对稳定后仍有残疾迹象或影响到劳动能力;或者在停止工作接受医疗期间满期(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时间)。

在此情况下,受伤员工或其雇主应迅速向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伤残鉴定部门有哪些

劳动鉴定机构通常叫劳动鉴定委员会,中小企业一般称为劳动鉴定小组。

县以上委员会由劳动、卫生、人事及其上属领导组成,部分地区还有物价、民政等相关部门及大型医院院长加入。

主任多由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或者市政府领导担任。

省、市、县三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略有区别:

(一)县(县级市)委员会职责包括贯彻上级劳动鉴定政策法规、制定本地工作制度、对所属单位实施业务指导以及对需要鉴定的员工进行鉴定;

(二)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则是执行上级政策法规、收集并保存伤亡事故、职业病资料、建立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准备上报材料以及处理劳动鉴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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